(2015)保民一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端胜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端胜。委托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上诉人王端胜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庞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