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永傲与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傲,赵辉,丁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24号原告:孙永傲,个体户。被告:赵辉,个体户。被告:丁丹,居民,系赵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傲与被告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辉、丁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巧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