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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和好,原告熊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