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王孝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王孝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6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被申请人:王孝智,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为与被申请人王孝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孝智所有的鲁L×××××、鲁L×××××号牌车各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孝智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孝智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