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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凤亚与韩兆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亚,韩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57号申请人:孙凤亚。被执行人:韩兆山。孙凤亚与韩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兆山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