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东诉被告沈阳万宝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陈义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万宝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一。原告陈义东诉被告沈阳万宝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