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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应伟芬与柯增平、王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芬,柯增平,王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应伟芬。被告:柯增平。被告:王林伟。原告应伟芬与被告柯增平、王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伟芬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伟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增平、王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原告应伟芬起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柯增平以经商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临时借款10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利率和借款期限,并由被告王林伟提供担保。但从2015年6月份开始直至今日,被告柯增平一直没有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柯增平拒不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足见被告无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王林伟为其提供担保,应负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7月计2000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柯增平、王林伟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柯增平向原告应伟芬借款10万元,由被告柯增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王林伟提供担保,被告王林伟出具给原告担保书一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柯增平借款后,仅支付利息三个月。经原告催讨后,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应伟芬提交的《借条》一份、《担保书》一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应伟芬与被告柯增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被告柯增平出具的借条为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柯增平仅支付部分利息,对于本金和2015年5月15日后的利息没有支付,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民事责任。被告王林伟自愿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王林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柯增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伟芬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林伟对被告柯增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柯增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