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与杨××管辖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662号原告李××,居民。被告杨××。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明,被告住所地系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张五店村东区2排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