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