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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