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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素妮与彭生达、倪金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妮,彭生达,倪金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黄素妮。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生达。被告倪金孙,成年。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33号金都家园1-125,1-126号房。负责人陈伟华。原告宁家乐诉被告彭生达、倪金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展悦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展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