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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20号申请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某,男。孙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30元,保全费1770元,由任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任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孙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任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某也不能提供任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任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