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风华与戴海中、刘向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华,戴海中,刘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王风华(曾用名王丰华),男,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海中,男,汉族,教师。被告刘向东,女,汉族,行政事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华诉被告戴海中、刘向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6元,减半收取7593元,由原告王风华负担。审 判 长 胡敬阳审 判 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新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