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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风华与戴海中、刘向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华,戴海中,刘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王风华(曾用名王丰华),男,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海中,男,汉族,教师。被告刘向东,女,汉族,行政事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华诉被告戴海中、刘向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6元,减半收取7593元,由原告王风华负担。审 判 长  胡敬阳审 判 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新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