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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井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井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无业。原告井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担任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秦海军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向被告程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洪强与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双方感情破裂。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答辩称: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珍惜共同组成的家庭。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并无大的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出发,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井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