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士宽与井士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王士宽,男,生于1934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井士义,男,生于1960年11月2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孙家崖村党支部书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宽与被告井士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