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行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岷县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初字第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岷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岷县某某局某某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某某局某某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开庭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彬霞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