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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行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岷县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初字第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岷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岷县某某局某某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某某局某某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开庭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彬霞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