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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冷某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