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0028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休闲文化广场(简称休广)(区)04(号)铺位。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村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5148-3。法定代表人刘崇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由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属重庆市南岸区辖区,现原告周开礼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