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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高传宝、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高传宝,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21号原告: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跃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海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嫚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传宝,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勇。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传宝、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传宝、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合肥百川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时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