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琚堂建与单阿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堂建,单阿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75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琚堂建。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单阿毛。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琚堂建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单阿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琚堂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单阿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琚堂建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单阿毛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本诉原告琚堂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反诉原告单阿毛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