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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希堂、王琳等与赵永成、赵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堂,王琳,赵永成,赵建国,赵建华,龙仁荣,龙爱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王希堂,居民。原告王琳,居民。被告赵永成,退休职工。被告赵建国,无业。被告赵建华,无业。被告龙仁荣,工人。被告龙爱荣,工人。本院在审理王希堂、王琳诉赵永成、赵建国、赵建华、龙仁荣、龙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堂、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希堂、王琳负担。审 判 长  闫新华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合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