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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志有小额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3号原告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镇县玉泉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吕春明,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英,男,1982年10月15日生,住址大同市城区,系天镇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被告吴志有,男,1960年1月10日生,现住天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志有小额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原告天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马阿春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原一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