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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彩强与全雨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强,全雨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268号原告宋彩强,男性,年龄24。被告全雨潇,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强诉被告全雨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十一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