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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孔令新与王兴民、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新,王兴民,付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42-1号原告孔令新。被告王兴民。被告付立新。原告孔令新与被告王兴民、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令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民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和XXX号大型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贾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但应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贾宏飞所有的车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为原告孔令新提供担保的贾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XX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