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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赖某犯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5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庄显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顾琳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赖某谎称办理消费贷款提高信用额度后以便办理更大额度的贷款,先后诱骗陈某、韦某,屠某、马某至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业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期间被告人赖某还以自己名义通过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佰仟公司”)办理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一部至案发时未还款,共计骗得深圳佰仟公司受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8520元。同时,被告人赖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先后诱骗钟某、方某、尉江龙、谢某至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果库数码产品商行、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服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共计骗得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信公司”)受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07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的家属已赔偿了通过深圳佰仟公司办理的消费贷款。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方的贷款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在开庭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赖某谎称办理消费贷款提高信用额度后可以办理更大额度的贷款,先后诱骗陈某、韦某,屠某、马某至杭州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业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期间赖某还以自己名义通过深圳佰仟公司办理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一部至案发时未还款,共计骗得深圳佰仟公司受中泰信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8520元。同时,赖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先后诱骗钟某、方某、尉江龙、谢某至杭州市西湖区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果库数码产品商行、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办理了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贷款服务,而后将贷款所得商品低价转售或套现,共计骗得深圳捷信公司受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委托发放的消费贷款本金人民币10750元。综上,被告人赖某共计骗得贷款人民币2927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的亲属已赔偿了上述消费贷款,并取得了深圳捷信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深圳佰仟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营业务为小额消费贷款担保业务。2014年6月其公司与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合作,由其公司派驻代表经营小额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其公司在对逾期还款合同进行催收时发现多名客户在不明真相情况下办理了其公司的消费贷款业务,经调查他们均系被赖某利用,在赖某告知在其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可以提高信用记录从而在办理现金贷款时多放款的情况下与其公司签订合同,但贷款所得商品被赖某据为己有。赖某本人也在其公司办理了苹果5S手机消费贷款业务,贷款至今未归还。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中午,赖某带其到黄姑山路颐高旗舰广场J2091号摊位办理了购买手机的分期付款手续,首付款1200元由赖某支付,随后摊位老板把手机交给赖某。之后赖某带其到楼上一家手机店欲将手机卖给对方,但对方嫌手机是水货不愿意收,赖某又带其回到J2091摊位,将手机退还给了店老板,并让老板直接给其现金,老板说要退他4000元,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赖某回来后手机就没有了。当时赖某告诉其钱不需要其还,后来深圳佰仟公司给其电话时其才知道贷款需要其支付。3、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因为想办理信用贷款认识了赖某,赖某自称可以给其办理贷款。同年7月,赖某让其办理一个消费贷款,提高其信用以方便办理信用贷款。7月29日,其与赖某一起到了颐高旗舰广场J2091摊位,赖某让深圳佰仟公司业务员给其一张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其按照表格内容填写,购买产品的内容是赖某让其填写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首付4500元是赖某支付的,剩下的钱赖某让其不要管。离开时,其与赖某都没有拿走电脑,之后信用贷款的事也没有办成。8月底9月初,深圳佰仟公司向其催款,其才知道赖某没有还款。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因为需要贷款而认识了赖某,赖某表示可以帮其贷款,后其在赖某的要求下来到黄姑山路颐高旗舰广场J2091摊位,赖某跟摊位老板称其是来办理消费贷款的,老板让深圳佰仟公司业务员给其一张申请表,其按照表格填写了信息,购买的产品按照赖某的要求填写的是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操作好以后赖某让其先回去,并称等消费贷款弄好其记录变好后帮其去银行贷款,但之后贷款一直没有办好,随后赖某电话也打不通,后来深圳佰仟公司催其还款,其才意识到被骗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韦某介绍认识赖某。2014年8月22日,其和赖某、韦某三人一起去了颐高数码广场,赖某带其去一个买手机的地方,让其分期付款买一部手机,首付和尾款都由赖某支付,他每个月把分期付款的钱打到其账户里。其按照赖某的要求办理了深圳佰仟公司的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其当时没有拿到手机,办理完以后就走了。后来赖某也没有给其手机,只给其付了一期380元还款,后面的分期付款都没有还。6、证人伊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颐高旗舰店J2091摊位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的老板。赖某2014年7月份来其店里买过一部苹果5S手机,办理的是深圳佰仟公司的分期贷款业务,后来又陆续带韦某、屠某、马某、陈某来办理分期购业务。其中,赖某本人、韦某、陈某是购买苹果5S手机,马某和屠某两笔是购买电脑,首付都是赖某支付。赖某本人和韦某两笔业务中赖某办完业务后将手机拿走,之后又将手机低价卖给其。陈某的这笔业务中赖某是直接说手机不要了,让其把钱打给他,其从中扣几百块手续费。马某和屠某两笔业务办理完之后赖某告诉其货不要了,让其直接把尾款打给他。其跟深圳捷信公司也合作过一单业务。2014年7月30日张某带着一个客户叫方某来到其这里说要做一笔业务,当时购买的是一台苹果电脑,贷款额4000元。张某用公司系统审核了客户的信息,然后办理了消费贷款业务,之后客户没有拿货就走了,张某说货物放其这里,让其把钱打给赖某,后来赖某给其一个账号,其给他打了3600元,扣除深圳捷信公司自己的扣点,其从中获取300多元手续费。7、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其深圳捷信公司杭州分公司员工。其公司有办理分期业务,即先替消费者把贷款付清,之后消费者跟其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合同,约定按月付清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并且加上一定利息,其公司派销售代表到各个电脑商行办理该业务。今年8月1日其公司发现公司在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的销售代表张某与假扮中介的赖某,违规办理业务,骗取公司贷款。赖某通过欺骗手段从社会上介绍来五名客户,在7月25日至8月1日分别前往颐高数码市场中的果库电脑商行和美域高数码商行办理借贷购买商品业务,骗取其公司贷款。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赖某来找其,称他是帮别人办理大额现金贷款的,想让客户先来其公司办理消费贷款业务,通过该业务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并进行验证,看是否能够在银行办理出大额现金贷款。成功后再从现金贷款中拿出一部分来还掉消费贷款。其认为该做法能帮其拓宽业务并且降低其风控指标,且赖某承诺每笔业务成功后给其100-200元好处费。其同意后帮助赖某办理了几笔贷款业务,贷款申请人分别是尉江龙、钟某、方某、谢某。除方某在颐高数码美域高商行办理外,其他人均是在颐高数码果库电脑商行办理。钟某、方某的业务中商家没有给客户交付产品,赖某和客户也没有给商家钱,商家直接将客户从其公司贷款的钱交给赖某。尉江龙、谢某的交易完成,其公司将钱打给商家,货物会交给赖某。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颐高旗舰广场果库电脑商行卖电子产品,深圳捷信公司为推广消费贷款业务与其店里合作,让部分来店里购物的人向他们公司贷款,然后按揭还款。其是与该公司业务员张某联系。一般客户来购物提出分期要求,张某会过来和客户谈好首付的比例、金额等,然后登陆公司网页将客户信息录入审核,如果公司后台通过贷款审批,客户会支付首付款给其,其将产品交付客户,深圳捷信公司会在两三天内将剩余的钱用网银转到其账户。尉江龙、谢某、钟某是在其店内购物时向深圳捷信公司申请贷款的。10、证人尉江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认识了赖某,赖某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要先做一个消费贷款,通过深圳捷信公司平台看其征信有没有问题。7月25日9时许,赖某带其去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一个商户办理了苹果5S分期,其在深圳捷信公司一个网站填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然后照相签了合同,其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经确认后办理成功。其当时没有拿手机,赖某称贷款下来会把分期的钱一起给其,之后赖某就一直在拖,仅在第一个还款日给其300元让其先还一下。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其通过朋友找到赖某,赖某称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但要先刷信誉度,先办理一个消费贷款,赖某带其找到深圳捷信公司业务员,办理了苹果5S分期贷款,其和赖某都没有拿手机。9月初深圳捷信公司打电话催其还款,其一直拖着,后来深圳捷信公司告知其赖某是骗子,让其一起来报案。1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一天11时左右,其在西湖区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看手机,后通过朋友认识了赖某。赖某就让其办理深圳捷信公司分期购买苹果产品的业务。办理完毕后,货台没有给其货品,赖某给了其3000元,让其第二天再来拿钱,后来就一直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其。1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赖某,赖某称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但要先刷信用。赖某带其到文三路颐高数码广场2楼靠近电梯一个卖电脑的地方,在深圳捷信公司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后离开。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马某、屠某、韦某、伊某、尉江龙、方某均辨认出被告人赖某。15、接受证据清单、会面记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证实深圳佰仟公司与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美域高数码产品商行(颐高数码旗舰市场J2091号)签订了分期购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案发后该公司杭州分公司委托李某处理相关事宜,并与屠某、马某、韦某、陈某等人进行面谈且向公安机关书写了报案材料。16、分期购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实韦某、赖某、陈某、屠某、马某向深圳佰仟公司申请分期购业务的情况,贷款人为中泰信托公司。其中,赖某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陈某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韦某贷款本金人民币3300元、屠某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马某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17、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实钟某、方某、尉江龙、谢某向深圳捷信公司申请消费贷款的情况,贷款人为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其中钟某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元、方某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尉江龙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元、谢某贷款本金人民币2550元。18、打款明细、还款明细,证实深圳佰仟公司和深圳捷信公司提供的涉案人员消费贷款具体打款及还款明细等情况。19、结清证明、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赖某亲属已经赔偿了通过深圳佰仟公司办理的消费贷款中的所有欠款,将涉案人员的贷款合同全部结清;另又赔偿了深圳捷信公司的贷款本金、佣金及客户损失,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20、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消费信贷合作协议、情况说明,证实中泰信托公司和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具备以贷款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开展业务的资质。中泰信托公司与深圳佰仟公司、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公司与深圳捷信公司系消费信贷合作关系,合作向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贷款。21、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赖某系被动归案的情况。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冠琳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