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诉被告李东升、曲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李东升,曲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14号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经营者武志松。被告李东升。被告曲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诉被告李东升、曲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世纪顺轮胎城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