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耿春学与耿有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春学,耿有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春学,现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有来,现住兰西县。再审申请人耿春学因与耿有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07)兰榆民一初字第91号及本院(2007)绥中法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耿春学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将自己的29.1亩土地转让给耿有来,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申请求。被申请人耿有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春学在2000年已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房子一并转给被申请人耿有来,现耿春学要求耿有来返还其土地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春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