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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戈勇、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戈勇,谢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459-6。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戈勇,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谢小燕,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戈勇、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