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戈勇、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戈勇,谢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459-6。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戈勇,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谢小燕,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戈勇、谢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