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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寿光隆昊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隆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1146-2号原告寿光隆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德洪,董事长。被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寿羊商初字第11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