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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陈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陈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张建军。被告陈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陈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