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陈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陈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张建军。被告陈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陈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