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立宽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205号原告张立宽,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俭朴,厅长。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为先,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宽不服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国土资复驳字(2014)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及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张立宽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鲁国土资复驳字(2014)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宽不服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国土资复驳字(2014)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因原告张立宽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历行初字第153号行《行政裁定书》,裁定原告张立宽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而在本案中,原告张立宽又因不服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于2015年7月9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后两次起诉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且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故原告张立宽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