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定芬诉XX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芬,XX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王定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XX南,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7日,四川省仁寿县人。关于原告王定芬诉被告XX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定芬与XX南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王定芬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松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