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庞昌良与程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昌良,程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3-1号原告:庞昌良,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剑,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庞昌良与被告程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