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云与被申请人战磊、徐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云,战磊,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37号申请人:刘桂云,住承德市双桥区。电话:133XX****XX。被申请人:战磊,住隆化县。电话:158XX****XX。被申请人:徐鑫,住隆化县。电话:158XX****XX。申请人刘桂云因与被申请人战磊、徐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战磊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冻结75000元;将被申请人徐鑫在中国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冻结75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安业大厦2406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战磊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1000元,至75000元止;二、将被申请人徐鑫在中国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1000元,至75000元止;三、将申请人刘桂云所有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安业大厦2406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申请人负责保管,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