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左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2月11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左某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郭某甲、郭某乙、江某出售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5.67克。1.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左某在接到吸毒人员江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赶到吸毒人员江某位于纺机家属区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人员江某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收取毒资300元人民币。期间,吸毒人员郭某乙也来到该出租屋,从被告人左某处购买了2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左某毒资600元人民币。2.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左某在接到吸毒人员郭某甲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赶到下陆半边街湾子路边,卖给吸毒人员郭某甲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每颗60元的价格收取毒资600元。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左某在接到吸毒人员江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赶到吸毒人员江某位于老下陆纺机家属区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人员江某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每颗60元的价格收取毒资900元。4.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左某在接到吸毒人员郭某乙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赶到陆家铺湾路边,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每颗60元的价格共计收取毒资300元。2015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前往云南省第二强制戒毒所禄丰分所对被告人左某宣布刑事拘留并押解回黄石。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1996)下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书、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说明等书证;证人江某、郭某甲、郭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左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有前科,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