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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会昌县筠门岭镇。委托代理人王俊辉,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委托代理人张闽春,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协商处理好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木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