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会昌县筠门岭镇。委托代理人王俊辉,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委托代理人张闽春,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协商处理好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木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