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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茂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陆兴贵与伍军、李刚、欧阳东、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茂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陆兴贵,男,彝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贵州省水城县董地乡。委托代理人:吴兵,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委托代理人:廖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被告:欧阳东,男,羌族,生于1985年7月2日,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0。被告: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茂县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刘毓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维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7日,住四川省理县桃坪乡桃坪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兴贵诉被告伍军、李刚、欧阳东、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茂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兴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兴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0元,减半收取221.50元,由原告陆兴贵承担。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