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凯旋与张保卫、刘梅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旋,张保卫,刘梅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李凯旋。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被告张保卫。被告刘梅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旋诉被告张保卫、刘梅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旋基于与被告张保卫、刘梅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凯旋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