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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余石忠与刘开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石忠,刘开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7号原告:余石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驰宇,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开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石忠与被告刘开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石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余石忠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