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2号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6899184-7。法定代表人:张正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524号7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85212-X。法定代表人:朱在国,总经理。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446128-1。法定代表人:荀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从其被冻结的账户中扣划存款823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