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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黎仁月与王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仁月,王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5号原告:黎仁月,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明琴,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仁月诉被告王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仁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黎仁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仁月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