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李刚,王飞,商丘市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74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让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毛连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保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刚、王飞、商丘市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运输公司)、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商丘市分公司与李刚达成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刚医疗费155000元。一审判决其余款项李刚自愿放弃。现人保商丘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商丘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