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超飞与卢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飞,卢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方超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飞诉被告卢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超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超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方超飞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