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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超飞与卢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飞,卢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方超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飞诉被告卢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超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超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方超飞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