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大群,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