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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182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代理人王远军,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韩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8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200元。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要求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道执字第1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付全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