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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红治与王亭亭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治,王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治,男,汉族,1990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亭亭,女,汉族,1991年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治与被执行人王亭亭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亭亭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