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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传芝等与狄世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旭,刘传芝,狄世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754号原告沈培旭,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刘传芝,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灿谟,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光太,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世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肖家河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培旭、刘传芝诉被告狄世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培旭、刘传芝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灿谟、卢光太与被告狄世杰之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培旭、刘传芝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与狄世杰系朋友关系。2009年2月18日,我们以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0年12月29日吊销,法定代表人沈培旭)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韩家川文化广场,面积4983平方米,建筑面积485.2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322平方米,活动房屋(彩钢结构)163.2平米,租期为20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年租金20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们陆续在该承包范围建房耗资300多万元。2014年8月,我们因周转不灵向狄世杰借款30万,后未能及时还款,狄世杰与我们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二份《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其中一份约定我们与狄世杰友好协商,并经韩家川村委会同意,我们将与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的韩家川文化广场的房屋租赁协议转让给狄世杰,达成如下转让协议:一、我们将上述租赁院落、房屋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移交给狄世杰;二、狄世杰自收到上述院落及房屋后,按照我们与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全面履行我们的义务;三、本合同经我们与狄世杰双方签订并经韩家川村委会同意当即生效;四、原韩家川村委会与我们的租赁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书签订后,我们与狄世杰口头达成一致,该合同仅是作为抵押作用,不涉及租赁物的转移,并约定共同前往村委会盖章才能生效,但狄世杰私自找到韩家川村委会加盖公章,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我们与狄世杰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本案诉讼费由狄世杰承担。被告狄世杰辩称,我不同意沈培旭、刘传芝的诉讼请求。我于2014年11月28日借给沈培旭60万元,当时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逾期不还沈培旭将韩家川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无偿使用。到期后沈培旭没有还款,双方重新起草了转让协议,是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双方就2亩土地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对文化广场的土地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沈培旭、刘传芝将韩家川的两块土地转让给我。之后我就拿着签署的转让协议报告给村委会了。因为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需要村委会盖章同意,否则不能生效,所以我方就把协议交给了韩家川村委会。村委会经过开会,认为我与沈培旭、刘传芝签订的协议不侵害村委会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意了我们之间的转让,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之后,韩家川村委会重新和我签订了涉案土地的租赁协议。综上,我不同意沈培旭、刘传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沈培旭与刘传芝系夫妻。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培旭,于2010年12月29日吊销)签订的《场房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韩家川文化广场(面积约4983平方米,建筑面积485.2平米)租与乙方,租期20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协议签订后,刘传芝与沈培旭在该场地上新建部分房屋,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014年11月28日,沈培旭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11月28日沈培旭向狄世杰借款人民币60万,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归还陆拾万元整,逾期不还,本人将韩家川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狄世杰无偿使用,由狄世杰全权处理。”2015年2月27日,沈培旭、刘传芝(甲方)与狄世杰(乙方)签订《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约定“甲方和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韩家川文化广场,面积约4983平方米,建筑面积485.2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322平米,活动房屋(彩钢结构)163.2平方米。每年租金20万。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韩家川村委会同意,甲方将上述租赁协议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一、甲方将上述租赁院落、房屋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移交乙方。二、乙方自收到上述院落及房屋后,按照原甲方与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全面履行甲方的义务。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韩家川村委会同意当即生效。四、原韩家川村委会与甲方的租赁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均在该合同上签字。2015年3月17日,该合同加盖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庭审中,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均认可该转让协议中涉及的房屋不包括沈培旭、刘传芝在该场地上新建的房屋。庭审中,沈培旭、刘传芝主张其与狄世杰签订转让租赁协议时其受到胁迫,狄世杰乘人之危,且该协议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狄世杰对此予以否认。沈培旭、刘传芝主张涉案场地及房屋是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其二人无权代表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狄世杰签订转让租赁协议。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狄世杰(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于2009年2月18日与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法人沈培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由于沈培旭个人原因,与狄世杰签订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将租赁权转让给狄世杰(乙方)。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由狄世杰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狄世杰承担该房屋租赁协议的相关义务。未尽事宜由沈培旭与狄世杰协商解决,与韩家川村委会无关。结合现实情况,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协商及诚实信用的原则,重新签订该协议,以供双方遵守。一、标的物:韩家川文化广场北侧,面积约1140平方米,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24平米,活动房屋(彩钢结构)81.6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此房屋和场地租与乙方。二、租赁期限:场地和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另查,涉案场地及房屋现仍由沈培旭、刘传芝实际占有使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协议、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与狄世杰重新签订租赁协议,表明韩家川村委会同意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之间的转租行为。沈培旭、刘传芝主张其与狄世杰签订转让租赁协议时其受到胁迫,狄世杰乘人之危,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狄世杰对此予以否认,本院对沈培旭、刘传芝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转租协议签订前,沈培旭向狄世杰借款并承诺若未按时偿还狄世杰的借款则自愿将涉案场地及房屋转让狄世杰无偿使用,之后因沈培旭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签订转租协议,狄世杰取得场地及房屋承租权是有相应对价的,故双方签订的《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并非显失公平的合同。沈培旭、刘传芝主张涉案场地及房屋是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韩家川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其二人无权代表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狄世杰签订转让租赁协议,因沈培旭系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沈培旭的处分行为对北京泱美晨光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故沈培旭、刘传芝的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沈培旭、刘传芝以签订转让租赁协议时受到胁迫,狄世杰乘人之危,该协议显失公平,沈培旭、刘传芝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撤销与狄世杰签订的《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培旭、刘传芝要求撤销沈培旭、刘传芝与狄世杰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转让租赁协议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沈培旭、刘传芝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思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