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7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纯与张东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纯,张东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78-3号原告:孟纯。委托代理人:祝静,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蛟。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深民一初字第778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案现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东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