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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保文与左清华、XX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文,左清华,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高保文被执行人左清华被执行人XX光申请执行人高保文与被执行人左清华、XX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清华、XX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