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保文与左清华、XX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文,左清华,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高保文被执行人左清华被执行人XX光申请执行人高保文与被执行人左清华、XX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清华、XX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