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行审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慈行审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建立。被执行人张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土资执法(20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作出慈土资执法(20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周巷镇大古塘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用作自己经营的慈溪市周巷权鑫塑料制品厂的厂房,违法用地总面积1484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81平方米,塘渣占地面积52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463平方米;其余土地为空地,面积188平方米;违法用地地类为耕地,建设占用全部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违法用地总面积1484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81平方米,塘渣占地面积52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463平方米;其余土地为空地,面积188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148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43036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除缴纳43036元罚款外,未履行行政决定的其余内容。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张权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慈土资执法(20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久 瑜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