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从东与方小明、黄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从东,方小明,黄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04号原告:蔡从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小明,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少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从东诉被告方小明、黄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从东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从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蔡从东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蔡从东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慷 关注微信公众号“”